2005年,《俄罗斯联邦国语法》出台,这是国际上少有的国家通用语专项法律之一。该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的依据、必须使用国语的范围及标准语的规范、保护和支持国语的措施、权利保障等。在实施该法的机制方面:主要采取修订或制定其他相关法律,以与《国语法》的内容和要求相适应;通过制定和实施“俄语”中长期发展纲要,促进《国语法》的落实;成立俄语委员会,以落实《国语法》的协调工作及促进国语的发展等。国语法》的实施,不仅进一步巩固了宪法赋予的俄语作为俄联邦国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障,还促进了俄语作为联邦国语的法制化建设进程及其使用的规范性、纯洁性,也有助于理顺联邦国语与共和国国语之间的关系以及俄罗斯公民认同的建构。目前,在俄联邦国语法的实施及俄语的推广中,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仍然是俄语与民族语言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国际上,世界各国对其语言生活采取的法律调节策略是不尽相同的。大部分国家仅在其宪法中对语言的地位和权利作出简要规定,而部分国家除宪法外,还制定专门的语言法,对不同语言的地位、使用范围和权利等做出更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语言法作为对语言的地位、权利、使用、发展、保存和保护等起调节作用的法律性文件,是国家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在法律形式上的集中体现。[1]相比较而言,在国际上对某种或几种语言从国家层面进行专项立法的情况并不是很多见,而在一国之内制定的地方性语言法规或语言条例等则更常见一些。在已有的专项立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吉尔吉斯斯坦国语法》《俄罗斯联邦国语法》、加拿大的《官方语言地位和使用法》和阿尔及利亚的《语言法》等涉及的主要是该国的国语或官方语言[2],其他语言法主要涉及的是该国的某种少数民族语言(如挪威的《萨米语言法》)或两三种,或更多种语言(如美国的《本土语言法》)。[3]
《俄罗斯联邦国语法》(以下简称《国语法》)已颁行19年,但目前国内还未见到对这一法律的专题研究,与之相关的一些研究主要包括在有关当代俄罗斯语言政策的学术成果中[4],但这些研究成果主要涉及对该语言法的简要介绍,对该语言法的内容、实施的机制及意义等未进行系统论述,因此本文拟对该法律进行专题探讨,以弥补这一研究领域的空缺,为学界及相关部门系统了解俄联邦国语法的实施及意义提供参考。目前,我国也在大力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将其看作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效路径,而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行,必须以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前提,因此,本文的完成也能为我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以及进行对比研究提供有益参考。
俄语首次被赋予俄联邦国语的地位,最早出现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族语言法》(1991年11月25日)中。[5]之后,“俄语作为俄联邦国语。”[6]俄语的国语地位具有了宪法层次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但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新独立的俄罗斯政治整合乏力,联邦政府不得不放弃苏联时期在教育语言和文化生活领域高度集权的策略,允许各共和国确定自己的国语和建立其民族语言政策,使联邦国语俄语的使用和发展受到了较大冲击。2000年后,随着俄联邦中央权力的加强以及把联邦国语—俄语作为建构俄罗斯民族和俄罗斯公民认同基础[7],俄罗斯在坚持原有民族语言政策基本原则的同时,开始实施一系列措施从联邦层面全面加强对俄语的普及与推广。其中包括从联邦层面上进行了针对联邦国语的专项立法,并于2005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国语法》[8],这不仅进一步巩固了俄语作为俄联邦国语的地位,而且为其更全面、更有效地发展提供了健全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于2005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国语法》共分七章,包括“俄语作为俄联邦国语”“关于俄联邦国语法”“俄联邦国语的使用范围”“俄联邦国语的保护和支持”“俄联邦公民使用国语的权利保障”“违反俄联邦国语法的责任”“本联邦法的生效”各部分。
该法在序言中指出保护和发展语言文化的权利:“本联邦法旨在保障国语在俄联邦全境的使用。”同时该法在第1章第7条强调了“俄联邦国语使用的必须性保障俄联邦公民使用联邦不能解释为否定或限制俄联邦各共和国国语和俄联邦各民族语言使用的权利”。
关于俄语作为俄联邦国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在《国语法》第1章第4、5条分别指出:俄联邦国语是一种在俄联邦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促进各民族相互理解、加强族际关系的语言;对俄语作为俄联邦国语的保护和支持有助于增添和相互丰富各民族的精神文化。
关于必须使用国语的范围,《国语法》第3章第1条1—11款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使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权力机构地方自治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开展的所有活动中;所有机构的命名中;选举和公民投票的筹备和举办中;所有的司法诉讼程序中;俄联邦正式公布的国际条约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各级各类机构与公民非公民的正式关系中;地名和路标的书写理以及电视、和无线电广播印刷品的出版广告中等。
同时,该法规定在上述条款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联邦国语时,应遵守现代俄语标准语的规范,并指出现代俄语标准语的规范是指规范性词典手册和语法书中规定的使用语言的规则这类词典手册和语法书清单的形成、确认和出版等,应由俄联邦政府根据政府俄语委员会的建议批准(第1章第3条)。
另外,《国语法》第4章就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保护和支持俄联邦国语的事项做出了明文规定:要保障俄联邦国语在俄罗斯全境的使用(第1条);同时要求制定并通过联邦法律、俄联邦其他规范法律文件,制定并实施旨在保护和支持俄联邦国语为目标的国家纲要,并采取措施保障俄联邦公民使用联邦国语的权利(第2、3条);改进俄语教师的教育和培训制度,支持出版俄语词典、手册和语法书,创建包含现代俄语标准语规范信息的信息资源(第4—6条);实施对遵守俄联邦国语法情况的监察,制定其他措施保护和支持俄联邦国语(第7、8条),等等。
总之,《国语法》的内容涉及作为一部专项法律的方方面面,尽管该法律中列出的保护和支持国语的措施比较笼统,也未涉及国家应承担的明确义务。但这一专项法律的颁布,不仅是对联邦国语地位的进一步巩固,也标志着有关国语的相关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管理体系,为俄语在公务活动、科学、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各层次中更好地行使其职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律只是文本,重在落实。根据《国语法》第4章的内容,我们可以将其落实机制主要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语言的使用和发展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规范性方面,二是社会功能方面。[9]在联邦国语的规范性使用方面,首先是陆续修订了一系列涉及俄语使用的其他相关立法,这些法律或在有关语言使用的部分与《国语法》的内容不协调、不一致,或者对相关的说明不充分。这方面的法律如包括对《俄罗斯联邦对电影业的国家支持》(1996)、《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2001)、《俄罗斯联邦公民选举权和参加公民投票权的基本保障》(2002)、《俄罗斯联邦关于行政处罚的法令》(2002)、《俄罗斯联邦广告法》(2006)等的修订。[10]另外,如2009年,《关于批准现代俄语标准语作为俄联邦国语的语法、词典和参考书清单》的颁布,为俄语的规范使用提供了参考标准和具体书目。[11]2014年,俄政府还通过了《禁止使用不良用语》的法律,该法规定禁止在大众媒体、文学和艺术作品、戏剧、音乐会、电影中使用未经审查的不良用语,违反者将被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12]
在提升掌握语言的质量和拓展其社会功能方面,俄政府先是修订了联邦国语俄语的考试制度,于2008年、2009年分别将俄语列为全国统一中、高考中的必考科目,以提升俄语的教育质量。2012年又对《教育法》第14章“教育语言”部分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修订后的第2条规定“教育机构的教育活动应以俄联邦国语进行,除非本条另有规定”。与原《教育法》(1992年颁布)有关除学前教育机构外,所有国立教育机构的学生必须学习俄语的规定相比,显著拓展了俄语在教育领域的使用范围。在《教育法》中还强调指出,各共和国教育机构对共和国国语的教授和学习,不应损害联邦国语的教授和学习(第3条)。[13]之后,在2014年4月15日通过的《2013—2020年俄罗斯联邦教育发展国家纲要(第295号决议)中,也提出要在保障俄联邦民族关系和谐、保护民族语言的前提下,重点发展作为联邦国语的俄语教育。[14]
总之,对原有法规的修订和新的法规制度的制定,为依法推动联邦国语在各个领域的普及、规范使用以及俄语水平的提升,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前述《国语法》第4章中规定的具体内容实际上都体现在俄联邦政府制定的有关《“俄语”联邦专项发展规划纲要》中。
俄语《纲要》作为俄联邦支持和发展联邦国语的纲领性文件,为俄语的阶段性发展拟定了时间表和工作重点,较为细致地明确了国语发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主要指标、资金数额和来源、执行的机制、预期成效和社会经济绩效指标等内容。实际上,在颁布《国语法》之前,俄联邦就制定并实施过1996—2000年、2002—2005年的两个《“俄语”联邦专项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但相对比而言,2005年《国语法》颁布后实施的纲要在阶段性任务及实施机制方面更明确、具体,也更具有操作性,投入的经费也大幅度增加。如2002—2005年的总预算为1.65亿卢布[15],2006—2010年为14.02亿卢布[16],2011—2015年的预算总额增加到25.13亿卢布[17],2016—2020年的总预算额则达到了76.05亿卢布[18]。
从每一期“俄语”联邦专项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内容看,其制定与实施都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旨在实施系统性措施以更有效地推广俄语。同时,从各期《纲要》的目的可以看出,俄罗斯在注重俄语的普及和发展、规范使用、作为族际交际语作用的同时,还把俄语作为保障俄罗斯国家统一性、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并越来越重视俄语的国家象征意义,俄语的功能被提升到民族团结、公民认同的层面。[19]
从每一阶段《纲要》实施的成效看,都取得了大部分的预期成果。如以2011—2015年为例,在此期间,俄语的信息资源比过去增长了2.7倍;在工具书、教材方面家居设计工作室,如出版了以现代俄语标准语为规范的俄语语法书和工具书共计44种、针对中学生的俄语语言文学类教科书55种;在师资培训方面,以俄语作为国语为主题,共计培训了师资1.1万人,还共计培训了以俄语为非母语为主体的各类师资1.3万余人。[20]在2016—2020年的俄语规划《纲要》实施中,通过实施44项措施基本完成了预定的任务。[21]如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制定了为更好地落实《国语法》完善完善相关法律和科学信息保障的具体建议;建立了反映俄语功能学习和教学领域需求的关键性数据库;巩固和推动了俄语发展以及完善俄语教育技术和教学法的组织网络机制;从内容到形式和方法,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俄语教师和相关科研人员的潜能等。
总之,在俄联邦国家权力机构和各主体国家权力机构以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各级各类相关组织的支持和协作下,通过实施全面推广和应用国语—俄语的新方法和技术、研究工作、实施综合项目等,在各个阶段都实现了俄语专项规划《纲要》预定的大部分目标,有力地促进了作为俄联邦国语的俄语的发展。
实施《国语法》的另一机制,是成立政府部门间的俄语委员会,以促进国语法的落实。如国语法颁布前夕,根据俄联邦教育和科学部2004年12月2日发布的第124号令,成立了跨部门的部际俄语委员会(Межведомственнаякомиссияпорусскомуязыку,下面简称“俄语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一个协调机构,对国家支持俄语的全面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部际俄语委员会章程”,该委员会制定关于发展、传播和保持俄语作为俄联邦国语纯洁性、规范性的建议,以及关于在民族间和国际交流中扩大俄语使用的建议,提高俄语水平;改善俄语专业人才的培养;通过大众媒体促进俄语知识的普及虽然俄语委员会的所有决定都是建议性的,但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俄联邦政府的决议以及教育和科学部关于支持俄语的一系列法令。[22]
2020年8月8日,俄联邦政府批准成立了“政府俄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取代了“部际俄语委员会”,旨在确保俄联邦行政权力机构与各主体行政权力机构之间的互动,以在俄语的保存、保护和发展领域实施统一的国家政策。其主要的任务包括[23]:(1)分析作为俄联邦国语使用的现代俄语标准语的现行规范,并加以改进;(2)确保联邦行政权力机构和俄联邦主体行政权力机构采取协调行动,在保存保护和发展作为俄联邦国语的俄语方面实施统一的国家政策;(3)制定旨在完善作为俄联邦国语的俄语的保存、保护和发展领域的国家政策的建议,供俄联邦政府和俄联邦总统俄语委员会[24]审议等。
可见,与部际俄语委员会相比,政府俄语委员会的职能主要在于,在联邦国语的保存保护和发展工作方面,协调俄联邦行政权力机构与各主体行政权力机构之间的行动,促进统一的国家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实施从中可以看出,政府俄语委员会的协调工作对象和工作重点发生了一定变化。
另外,俄联邦教育局以及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督局等机构还通过组织独立专家组,监督社会上对国语法各方面的遵守情况,包括使用不符合现代俄语标准语规范的词语和表达式等,并依据《俄罗斯联邦关于行政处罚的法令》中有关语言使用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
《国语法》的制定与实施以及落实《国语法》相关举措的实行,有着多方面的重要意义,这些意义涉及政治、经济、文化、语言本体、法制等方面,现就最主要的方面总结如下。
历史上,俄罗斯帝国一直把俄语作为官方语言推行,但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俄语的法律地位,至1906年在新出版的《国家基本法》中首次规定,“俄语是全国性的语言,在军队中的使用是义务性的,在海军和所有国家及社会机构中的使用都是必须的”(第1部分第3条)。[25]苏联成立后,为体现各族裔民族语言的平等,整个苏联时期无论是在宪法,还是在其他重要的法律文件中,均没有关于俄语地位的任何说明,也没有建立起将俄语作为国家通用语推广的法律框架。但在实践层面,却将俄语作为国家通用语、非俄罗斯族的“第二本族语”进行大力推广,这使得其他民族产生了语言同化、俄罗斯化等的普遍质疑,并对民族关系和国家认同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苏联解体前夕,虽在1991年10月25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法》(总则第3条第2款)中规定俄语“在俄联邦全境具有国语的地位”[26],但该法的重心是保障俄联邦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平等权利,并非主要针对的是作为联邦国语的俄语。而在俄联邦的共和国层面,苏联解体之前就已有图瓦(1990年2月)、楚瓦什(1990年10月)、卡尔梅克(1991年11月)三个共和国颁布了其语言法,确定了本共和国的国语;之后,又有其他15个共和国陆续颁布了自己的语言法,确定了其国语及与其他语言之间的法律关系。[27]1993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中有关“俄语是俄联邦全境的国语”(第68条第1款)的规定,使俄语的国语地位具有了宪法层次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但在绝大部分共和国颁布了其语言法的情况下,俄联邦于2005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语言法》,作为俄罗斯有史以来第一部有关俄语的专项法律,不仅进一步巩固了俄语的国语地位,而且为俄语作为联邦国语的全面推行、保护和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国语法》的颁布与实施,同时还促进了与联邦国语相关的语言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形成。这具体包括:(1)全国性的国家语言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其中一些法律是《国语法》公布以前就已制定的,但有的法律与联邦国语有关,现被纳入统一的体系之中。如除《国语法》专项法律外,还有《宪法》(1993)、《民族语言法》(1991)、《教育法》(1992)、《民族文化自治法》(1996)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联邦国语及其使用的规定。(2)与国语及其使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目前,俄联邦几乎所有的联邦主体都在其语言法或规章中制定了与联邦国语及其使用有关的法规和规章。(3)与国语及其使用有关的行业性法规。如《大众传媒法》(199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2)、《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和原产地名称法》(1992)、《对电影业的国家支持》(1996)、《地名法》(1997)、《关于行政处罚的法令》(2001)、《广告法》(2006)等。(4)与国语法律法规有关的配套性规定等。
俄罗斯独立后,一直沿用苏联时期制定的俄语使用规范,但随着社会的巨变和语言的发展,原有的规范已不符合社会现实的需求,并有损于俄语的文化功能。[28]《国语法》的制定与颁布,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为了推动国语的规范化及其有序健康发展,提高社会交流的效率,更好地发挥其共同语的作用就是说,在语言规范化方面,在完善相关法律的同时,还需要制定或修订俄语作为国语使用的新的规范标准。因此,《国语法》颁布后,历经几年对原有规范标准的修订,俄联邦教育与科学部于2009年公布了“关于批准现代俄语标准语作为俄联邦国语的语法、词典和参考书清单”的第195号法令,其中《俄语语法词典》《俄语正字法词典》《俄语重音词典》《俄语成语大词典》等四本词典被确定为俄语标准语的规范来源。另外,在颁布巩固俄语地位和规范俄语使用相关法令的同时,还组织科研人员对社会上新出现的语言现象进行调查和论证,编纂具有普及性质的、新释义详解的百科词典和修辞词典,如同义词词典谚语和俗语词典等,这些词典为社会大众规范使用、新出现的普通术语和科技词汇等提供了重要参考。
总之,俄语规范新标准的确立,以及对不良语言使用、外语词滥用等语言污染的治理,使作为国语的俄语使用形成了一种良性状态,促进了俄语使用的规范性和纯洁性。
在《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法》中,对联邦国语和共和国国语、其他民族语言的具体使用范围及条件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国语法》出台后,新修订的《民族语言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民族语言可以同联邦国语一起使用的场合和条件,这就进一步理顺了联邦国语和共和国国语、其他民族语言在各级各类国家权力机构、地方自治机构、大众传媒广告等不同领域中使用的秩序。但是长期以来,在一些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中联邦国语和共和国国语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29]
如长期以来,在一些共和国(如雅库特、楚瓦什、巴什科尔托斯坦、鞑靼斯坦等)的学校教育中存在“重共和国国语轻俄语”的现象,一些共和国将其国语确定为本共和国所有学生的必修课程,这缩减了他们学习俄语的时间,使得学生学习俄语的时间少于全国其他地区。如在鞑靼斯坦,如果说非民族地区俄罗斯的学生在1—4年级学习俄语的时间为675小时、在5—9年级为735小时,那么鞑靼斯坦的学生在1-4年级学习俄语的时间为405小时,在5-9年级为490小时。[30]另据俄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对俄罗斯各地区人们自愿学习语言情况的检查,发现几乎所有的共和国都存在违规行为,其中鞑靼斯坦、巴什科尔托斯坦、雅库特和楚瓦什的父母对强制教授共和国国语和缩短俄语学时的投诉最多,这引起了部分俄罗斯族人和其他民族学生及其家长的不满,并因此导致了长期的语言冲突。[31]
因此,鉴于以上情况,为了进一步落实《国语法》及《教育法》中有关学习共和国国语不应损害联邦国语的教授和学习(第3条)之规定,俄联邦于2018年8月通过了《教育法》的第317-ФЗ号修正案(自2018年9月1日起生效)[32],其核心内容是:学生自由选择学习共和国国语;学生(或其法定代表/父母)根据其需求学习母语,包括把俄语作为母语学习的可能性。[33]可见,该项修正案不仅赋予了学生学习联邦国语之外其他语言更大的自由选择权,也同时意味着俄语在民族地区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得到有效加强,并进一步理顺了联邦国语和共和国国语之间的主次关系。[34]
民族国家建构是当代国家建设的主要形式,由于基于语言基础之上形成的“文化认同是共同体最稳固而长久的黏合剂”[35],因此语言是民族国家及其公民认同建构的主要要素之一。在俄联邦的《国语法》中强调国语的作用时,虽未直接指出国语(俄语)对俄罗斯民族和俄罗斯公民认同[36]的建构作用,但事实上,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俄罗斯在其政治实践中越来越强调俄语在加强民族团结、俄罗斯公民认同方面的纽带作用。如在2016—2020年的俄语发展规划《纲要》中,把夯实俄语作为俄罗斯公民认同的基础作为推广和普及俄语的目标之一;在2019年俄联邦教育部发布的《俄联邦俄语和民族语言科研、教学和人力资源保障的部门专项规划》中,也把俄语的应用发展作为俄罗斯各民族公民认同的基础为首要目标。俄罗斯总统普京也曾多次强调了俄语对俄罗斯国家及其认同的作用,并认为俄罗斯联邦对其保护、发展和传播负有巨大责任。[37]
无疑,语言是国家认同或公民认同的要素之一。如2016年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对14个国家的受访者进行了调查,了解如何才能成为真正的英国人、荷兰人、美国人等。在提供其他选择的背景下(出生在该国信奉主流宗教共享习俗和传统),调查的每个国家/地区的大多数受访者认为,为了真正成为“国家的成员”(member of the nation),说该国的主要语言“非常重要”,欧洲国家的平均比例为77%,美国和日本为70%,澳大利亚为69%,加拿大为59%。[38]俄罗斯2015年的民意调查显示,认为俄语是俄罗斯认同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人口比例仅次于“共同的国家”的比例。在本次调查中几乎一半的受访者(49%)选择国语作为团结所有俄国人的因素。[39]与欧美等国家有关语言与国家认同的比例相比,这一比例显然还比较低,有俄学者认为,这主要与长期以来在俄联邦的语言政策及教育系统中俄语和民族语言的对立有关,“这种对立塑造并巩固了日常语言实践,成为族裔民族主义积极话语和意识形态的基础”:“正是语言与族群的严格绑定是俄罗斯族裔民族主义现代话语的最典型特征之一。”[40]就是说,在俄罗斯一些民族成员的心里,认为俄语是俄罗斯族人的语言,他们更多地认同俄语的工具性意义,并没有认识到它同时也是国家公民认同的文化纽带和民族凝聚力的来源之一。
但随着《国语法》的不断推行和各项措施的落实,以及在意识形态领域对俄语作为国语的民族团结文化纽带公民认同等非工具性意义的强调,俄语的地位和作用在不同民族群体中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在2020年7月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中,将第68条第1款修改为:“俄语是俄罗斯联邦全境的国语,是作为俄罗斯联邦各平等民族组成的多民族联盟的国家民族的语言。”[41]可见,该条款新增的内容不仅是对俄罗斯建构国家民族从宪法上予以确认,而且还明确地将俄语确定为这个“国家民族”的语言。新修订的《国语法》也重申了这一点。《宪法》和《国语法》中对俄语作为联邦国语、作为国家民族语言地位的重申,加之意识形态领域的不断引领,无疑会十分有助于俄语在国家公民认同中的建构作用。
如前所述,《国语法》及其相关规划的实施,在促进联邦国语—俄语的规范性、纯洁性及社会功能的拓展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特别是随着俄语被列为全国中高考必考科目,全国各族学生的俄语成绩逐年提高[42];另外,俄语在全国人口中的普及率也不断提高,如据202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占全国总人口99.4%的人表示会说俄语,98.5%的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俄语,但民族之间仍有一定差异。[43]可见,在口语使用方面,俄语的普及率已经相当高了,是世界上多语言国家中国家通用语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但目前俄罗斯在落实《国语法》及俄语的推行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主要的有资金预算的不足及其保障问题[44];机构间协调效率较低;先进信息技术使用不足无法充分满足社会的需求;俄语教师的培训和进修制度落后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并进而影响到俄语教育水平的提高;规范标准的更新不够及时;法律的执行机制尚不够完善,一些重要条款无法落到实处;俄语作为一种国语和作为一种民族语言在发展中存在着矛盾[45]等。
除上述问题外,我们认为,最主要的问题在于俄语和共和国国语及其他民族语言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俄联邦,尽管针对少数民族语言的保存、保护与发展颁布有《民族语言法》《人口较少土著民》[46]等法律,并赋予了共和国有权确定其国语以及在相应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其国语的权利,这都为民族语言的使用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现实的可能性。但在人们面临外语和联邦国语共和国国语本族语三语甚至四语的情况下,多数情况下人们会理性地选择学习功能性更强的语言。另外,在俄联邦的各共和国,对民族语言的保护和发展,也更多的是对共和国国语的保护和发展。就是说,在俄联邦的大部分共和国内,除外语外,存在着俄语与共和国国语、俄语与其他民族语言、共和国国语与本共和国内其他民族语言之间的多组语言关系,往往难以采取令各民族群体满意的语言政策,语言之间的“竞争”关系往往很难调和。
总之,在语言领域,俄联邦正在经历复杂的协调过程,一方面是联邦层面进一步加强了联邦国语—俄语在各个领域的主导地位,并将其作为加强民族团结、公民认同和建构国族的强大纽带;另一方面,其他民族在维护传播和发展其语言方面有着切身利益,这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就使得当今俄罗斯的语言关系仍具有复杂性和敏感性。
自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建设逐渐成为各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本质内容,其内涵实质上就是一个国家通过强有力的政治、经济、语言文化上的整合,其内部从多元走向一体化、使其居民逐渐形成为一个“民族”(nation)的过程,以对应于“一个国家、一种语言、一个民族”的政治理想。但一些民族国家建设的事实证明,这种纯粹的同质化建设根本无法实现,更多更普遍的民族国家建设是包容不同族裔群体存在和语言文化多样性的一体性建设。[47]俄罗斯汲取苏联民族国家建设的经验教训,在语言政策领域采取法制化治理路径,既颁布《民族语言法》,为民族语言的保存和发展提供可能性和空间,同时又出台《国语法》,加强对作为联邦国语的推广和使用家居设计工作室,试图以立法的形式和手段,在作为国语的俄语和民族语言的发展之间采取一定程度的平衡策略,实现语言领域的“多元一体”。但尽管如此,俄联邦国语—俄语在地位上和使用功能上的绝对优势,使得一些民族精英对本族语言的发展和前途充满着忧虑。这实际上是世界各多民族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对国语或官方语言的推广,最终会不会危及少数民族语言的生存?
的确,在全球一体化和各国加大对国家通用语推广的大背景下,语言濒危、消亡的速度在加快,但我们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多民族国家内部语言政策的总体战略,是实行多元主义还是同化主义的语言政策。我们认为,俄联邦的语言政策,虽然经历了从1990年代更加重视“多元性”即民族语言的发展,到2000年后更加重视“一体性”即联邦国语发展的转变,但其在民族语言发展问题上通过立法形式采取的保护策略,是十分有助于少数民族语言的保存保护和发展的。
总之,在多民族国家的语言问题治理中,既要认识到推行国语或官方语言的必要性,以确保有效的族际交流、公共管理和民族团结,同时在制度和语言政策上赋予少数民族语言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切实处理好国家通用语与其他民族语言的关系,并高度重视语言的非工具性意涵和政治敏锐性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家认同的建构。[48]返回搜狐,查看更多家居设计工作室家居设计工作室家居设计工作室